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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中的税务行政处罚_合肥财税法咨询
发布时间:2023-05-05 来源:中税咨询 浏览次数:
新《税收征管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加大了税务行政的力度。与原《税收征管法》相比,新《税收征管法》在税务行政处罚的五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加大了处罚幅度对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原《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处罚下限,只规定可以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下限及弹性过大,造成了实际操作上普遍存在随意性和处罚力度偏弱的问题,以至于税收处罚率只在10%左右,这使现实中税收执法缺乏威慑力。针对这个问题,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骗税,最少要处罚一倍以上,而且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扩大了处罚范围
一是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以及损毁、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可以没收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对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是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审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这些处罚规定,原《税收征管法》都没有涉及,这是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而新增加的,它对于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收监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与原《税收征管法》比较,新《税收征管法》增加了三条颇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是对于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三是对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对三项违规行为的处罚取消了原设定的限制条件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三项违规行为,原《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实施处罚。新《税收征管法》取消了“责令限期改正”的限制条件,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这就解决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管理上的被动问题。
增加了对违法协税部门的处罚
协税问题一直是国家强调,但现实中又总是解决不好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法律责任不明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税收征管法》规定: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比原《税收征管法》具有处罚力度增大、涵盖面更广、相关部门协税责任更明确的特点,更具实际操作意义,对于打击偷、骗、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要重视对纳税人权益的宣传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税收征管法》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依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在转变立法思想、完善税收执法手段、强化征管基础建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这部体现公平思想的法律,不仅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对广大纳税人无疑是件大事。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有待提高,这既表现在偷逃骗税案件居高不下呈增长态势上,也表现在纳税人大多不知自己的权利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收入税利并存,税少利多,来自国有经济的利润和税款占大头。在职工低工资和农副产品低价格基础上,国有经济各部门获得的利润,通过财政统收,转移到政府手中,形成财政收入主要来源。这种收入机制,使政府淡化了税收意识,强化了非税观念。反映较突出的是政府和社会各界不重视税收宣传,尤其是不重视对“纳税人”概念的宣传。因此,长期以来税收宣传定位不准,一直没有把纳税人放在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位置上,只突出宣传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未强调其应享有的权利;只突出宣传税收法规条款,而未强调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只突出宣传征税人权力,而未强调为纳税人服务,使税收宣传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
新《税收征管法》具有法治性、效率性、现代性等明显特征,处处体现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思想。宣传新《税收征管法》必须认真把握其基本特征,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它是一部和自己息息相关,并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从而自觉地学习。在宣传方式方法上,要善于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采取网络、漫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解释新《税收征管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进去,从而乐于学习。当然,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新《税收征管法》,切实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以良好的税务形象、规范的优质服务,营造一个大家关心税收、学习税法、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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