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公司因使用伪造承兑汇票被准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稽查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中税咨询 浏览次数:

安徽亿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340603336456896)
经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3年02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 安徽省准北市古城路 2 02号)2015 年 09 月 01 日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所有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明,你公司使用伪造的承兑汇票背书,虚构其购销货物的资金往来。你公司 2015 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758.78 万元、税额合计 255.55 万元;2016 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1944.25 万元、税额合计 282.50 万元。两年共计虚开金额合计 3703.03 万元、税额合计 538.05 万元。通过对你公司上游开票单位泗洪县峰源碳业有限公司外调取证发现,你公司与泗洪县峰源碳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是虚假的。又通过外调取证核实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中使用的大额承兑汇票复印件的背书系伪造,无真实资金往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外调取证记账凭证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
2023 年2月8日,我局朱武、刘晓义向你公司财务负责人葛印亮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北税一稽罚告[2023]1号,对你公司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因葛印亮看过知晓该告知书内容后以公司法人代表孟凡奇已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因病死亡为由拒绝签收,故当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该告知书。
葛印亮在拒收告知书后陈述申辩内容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后,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因此葛印亮本人不能接收我局所下达的一切行政事项文书,该公司的公章及证件不知在何处,无法盖章。其对拟处罚决定不负责任没有理由发表异议,不要求听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外调取证记账凭证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 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准北市相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 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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