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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地方,就一定会有争议,税收自然也不例外
发布时间:2023-05-02 来源:中税咨询 浏览次数: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税收是通过征纳双方来实现的,有人的地方,就一定会有争议,税收自然也不例外。
按照《税收征管法》,“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税务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税收政策存在的不确定性;二是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一致性;三是税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中,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一致性是产生税企争议的突出原因。
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多变、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税收征管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出台的背景、规范的行为、征管的理念等与税务机关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理解差异,由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会产生税企间的争议。
税企争议的焦点多反映在计税基础、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行为定性、处理处罚等方面。税企争议的焦点突出表现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的税收征管行为中。
面对税务争议,纳税人的普遍心理是,如果与税务机关打官司,打赢了可能一把赢把把输,因为企业以后还要和税务机关打交道,担心报复。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税的背景下,纳税人维护合法税收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实践中,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纳税人通常也会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与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对簿公堂”。
1、 涉及金额大,纳税人无路可退。
企业虽然“畏惧”税务局,但是如果当争议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数额,远远超过了企业当前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当税务机关的处理明显不合理的时候,终究一“死”,纳税人通常也会选择殊死一搏。
2、 致使企业负责人触犯刑事责任。
相对于经济上的惩罚,对人身自由、名誉的惩罚具有极大的“杀伤力”,特别是涉及到企业的掌门人、负责人的时候,触犯刑事责任,无异于对其人和经营的企业判了“死刑”,因此,涉及到企业主要负责人诸如虚开、逃税等刑事责任时,企业通常也会毫不犹豫选择诉诸法律。
3、 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显失公平。
“不患寡患不均”,放到税务领域,如果说税收执法不当还可以“忍受”,但是被区别对待却不能“忍”。由于税收立法的不完善、滞后性,以及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样的事项出现不同的税务处理意见,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被“黑”的纳税人通常也会选择进行复议或诉讼。
4、 执法程序明显不当,涉嫌违法。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要素法定,二是税收要素确定,三是征税程序合法。我国目前的税法结构是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实践中如何操作的规定多是由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同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形式多样,生效时间参差不齐,彼此在内容、程序等其他方面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很长一段时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复议、起诉,更多的集中在执法程序方面,且胜诉率很高,这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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